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楼158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保全费528元,合计1157元,由原告南通中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