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6民初1236号
原告:焦云堂,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656714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云堂诉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云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云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云堂撤回对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云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