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
经营者:***,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