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682民初7751号
原告:***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姜疃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65671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二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我公司开发的位于莱阳市房屋出售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清房款,其行为严重违约,故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意解除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9050328)。
二、被告***、***应于上述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莱阳市房屋的解除网签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