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7291号
原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65671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