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镇北***村2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立秋,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石岛东路102号3号楼2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花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