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2065-1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莱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阳市恒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6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三行中的“**建筑公司”补正为“鸿达开发公司”;判决书第17页正数第一行中的“**建筑公司”补正为“鸿达开发公司”、正数第二行中的“鸿达开发公司”补正为“**建筑公司”;判决书第17页倒数第七行中“山东**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莱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倒数第四行至第五行中的“莱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山东**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