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312号
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晶。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海。
被告,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昆瑾。
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玉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潼
书 记 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