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6964号
上诉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冶公司)、上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西中岛石化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中岛公司)、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成广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冶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泓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及彩板加工制作合同”及“钢结构及彩板安装分包合同”主张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了总价,结算方式为模拟工程量,施工方案、联系单、变更单、签证单等资料必须经建设方确认,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单价。上诉人泓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工程量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仅为模拟工程量,但一审法院直接将合同约定总价认定为应付工程款数额,对此,合同中并未明确合同价款系固定总价,泓源公司二审期间亦提出对案涉工程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工程量(不含天窗及马道部分)以及案涉工程总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则一审法院应通过鉴定程序查清案涉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量,并以此确定相应工程价款。此外,关于东冶公司诉请西中岛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以西中岛公司与泓源公司之间未结算,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拖欠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东冶公司的该项请求,对此,一审法院应综合审查东冶公司该项诉请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进而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上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孙利颖
审判员 范瑞瑶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