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卢永富、张国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宋炳坤 执行员 于 滨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