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8民终149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对上诉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8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8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14行“欲证明其亦未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补正为“欲证明其已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审判长 赵洪骥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关春秋
法官助理张弘
书记员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