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3038924G。
法定代表人:齐永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系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04873160M。
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了(2022)辽0292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支付货款3255935.36元、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314.25元(未付)、保全费5000元(未付)。三、执行费3495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471249.61元,期限为三年。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贾宏霞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