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647号
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317-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04873160M。
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伟,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浙文。
原告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利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