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民初169号
原告: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5幢10-9。
法定代表人:李朝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董事长。
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
法定代表人:龙援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奔平,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宾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琦,局长。
原告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恒公司)与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集团)、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高速)、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投资公司),第三人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远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伊力高速、伊力集团立即向远恒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索赔款2901284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总计330128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止);2.判令中铁公司、中铁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伊力集团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宜宾过境高速公路西段、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并组建了项目公司伊力高速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和运营。2016年远恒公司与伊力集团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将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段)赵场互通至绥庆互通段K8+360-K10+800范围内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远恒公司,本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清单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签订后,远恒公司于2016年4月进场施工。其后因伊利集团及伊力高速资金问题,项目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于2017年7月12日暂停施工。2018年3月2日经伊力集团安排,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段)赵场互通至绥庆互通段又重新复工,远恒公司从2018年3月16日至5月16日进行了复工建设。但由于伊力集团和伊力高速的原因工程又再次陷入瘫痪,直至2018年6月20日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宜宾市公安局等联合发布公告,告知各施工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已解除了与伊力集团、伊力高速签订的相关协议,项目施工遗留问题将依法解决。项目彻底停工后,远恒公司与伊力集团、伊力高速就已完工程量以及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结算,经伊力集团、伊力高速项目相关负责人确认,远恒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应退还的保证金以及工程索赔款共计36138542元,扣除质量保证金及甲供材料款后,伊力集团、伊力高速应支付远恒公司的款项为33012846元。2018年8月,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对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境段)PPP项目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由项目公司支付5.5亿元专项用于处理本项目的部分遗留问题,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2018年9月,经公示确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本项目,因此远恒公司要求本项目中标人在5.5亿元内承担已完成工作量的垫付责任。
在首次开庭前,被告中铁投资公司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本院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本案系依据与伊力集团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其中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注明:“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与伊力高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在本案中起诉伊力高速系因伊力高速系伊力集团负责本项目的子公司;原告起诉中铁公司与中铁投资公司系认为其系宜宾城市过境高速公路西段和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的新中标人,在与宜宾市交通运输局的合同中约定了新成立项目公司支付5.5亿处理该项目部分遗留问题,也未与原告有劳务合同关系。因而本院认为,基于劳务分包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未超越仲裁机构权限,仲裁协议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14元,退还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荷
审判员 龙 雨
审判员 张力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牟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