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执异60号
异议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
被执行人: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黄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优春,该公司董事长。
莱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下称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我公司对科盾公司的享有债权16048619.09元,经法院判决确认系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停止对(2020)鲁0682执1122号、(2020)鲁0682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确认异议人对317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查查明,建业公司曾为科盾公司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科盾公司未付款,建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鲁068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科盾公司应付建业公司工程款16048619.09元。2020年12月1日,建业公司就该笔债权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科盾公司的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鲁068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建业公司的该请求。另查明,莱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另有两件案件正在执行科盾公司,分别是(2020)鲁0682执1122号、(2020)鲁0682执1123号案件。
本院认为,建业公司对科盾公司欠付的16048619.09元工程款在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程序建业公司再次就该权利提出异议,应予驳回。另,本案正在执行的(2020)鲁0682执1122号、(2020)鲁0682执1123号案件不能应为建业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某些工程享有折价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而停止执行,建业公司提出的该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殿章
审判员 黄松建
审判员 仲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