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玲,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吕格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姜祖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系上诉人承包后又部分转包给姜祖门施工,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为总包人错误。被上诉人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主张工程款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