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1021号
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黄海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优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盖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