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2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黄海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优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亮,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2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于 青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