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9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姜疃镇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莱阳建业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烟仲字第1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