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居、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25民初2829号
原告:**居,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利敏,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迪,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居与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钢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晋利敏,被告隆发钢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46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2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现两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隆发钢构公司辩称,2016年2月6日借款,隆发钢构公司不是借贷主体。2015年6月13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辩称,对借贷事实无异议,但涉案两笔借款均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利息过高。
**居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居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一份;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出具的借款凭证一份;魏红霞的转账交易凭证两份,拟证实涉案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打款情况。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款项转入两被告指定的王珍珍账户,2015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2月17日,***重新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月利率壹分。2016年2月6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2016年2月23日将该笔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2017年12月17日,***重新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月利率壹分。上述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故形成该诉。
另查明,隆发钢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娟系***妻子。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居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50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对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按照约定清偿借款。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结合原告诉求、借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如下: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利息截止2021年4月23日,以346000元为限。
庭审中,隆发钢构公司抗辩其不是2016年2月6日借款的借款人,但隆发钢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娟系***妻子,***参与该公司经营,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居主张隆发钢构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抗辩上述两笔借款均已过诉讼时效,两笔借款均在2017年12月17日重新签字确认借款利息,并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均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利息截止2021年4月23日,以346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原告**居负担1029元,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负担5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曙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伟琪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