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863号
原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镇董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纪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利敏,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迪,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2元,由原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曙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伟琪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