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08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272.9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7月23日、10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12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博兴支行1613××××0341账户存款(实际控制8.16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6880××××7883账户存款(实际控制0元)、在中国银行博兴支行营业部228635372031账户存款(实际控制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滨州博兴支行东风分理处1613××××0431账户存款(实际控制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福旺支行1573××××7197账户存款(实际控制0元)直至70272.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月10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8月20日,委托博兴县人民法院向博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