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沙旺村。
法定代表人:王法奎。
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娟。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应支付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117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每年支付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0000元,剩余款项山东中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25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文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