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535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苓芝街南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204265-7.
法定代表人左洪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