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商城市交通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日商城市交通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商城市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内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商城市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共计397万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款300万元,于2019年2月***日前付款5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付款47万元;二、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政府特殊原因导致付款延误7个工作日内的,不视为被执行人违约);三、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执2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