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贤,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陕0726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868284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717755.32元可供执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717755.32元划拨支付给申请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1150528.68元及申请执行费21083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6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汪玉瑞
审判员 李开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