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合至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合至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泉州合至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陕07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871359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款200000元,此后本院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涉诉案件众多,标的较大,均未履行完毕。本院将执行款2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671359元及利息,执行费21114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26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