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化。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陕072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296745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标的较大,暂时无能力履行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款。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26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