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陕0726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084638.68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3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100000元,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424094元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524094元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560544.6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246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26执恢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