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91。 法定代表人:步。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2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5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5022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