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泰福物资经销处、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泰福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菲格律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步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泰福物资经销处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70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27711.2元、支付违约金64156.68元合计491867.8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足额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的449068.03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的银行账户及金融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在另案中查封,本案暂不予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步某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