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3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73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受理费、律师费343744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598957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钱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房产、无车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步某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