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2民初589号
原告:北京鑫德腾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5187910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502025091。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孟塬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737969748Y。
代表人:***,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职工。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德腾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鑫德腾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紧固件,2016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对账,经确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欠原告货款586738.25元。对账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两次共计支付了原告35万元,至今尚欠原告236738.25元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738.25元及逾期利息35665元。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安区系被告法人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