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那曲县羌塘预制厂、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1186号
原告:那曲县羌塘预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421MA6T37JB04。
经营者:付林,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32613。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曲县羌塘预制厂与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那曲县羌塘预制厂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那曲县羌塘预制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县羌塘预制厂撤回对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38.43元,减半收取8,019.22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普布次仁
审判员仁青拉姆
审判员德庆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贡桑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