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麦、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751号
原告:***麦,男,1995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8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32613。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麦与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德庆卓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贡桑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