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1、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4民初169号
原告:**1,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嘎某,住西藏自治区比如县。
原告**1诉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普布措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尼玛旦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