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黔0402民初3583号
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9336元,减半收取9668元,由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月 峰
书 记 员 曾美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