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高明文、田茂鑫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102号
申请人(原告):高明文,男,仡佬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原告):田茂鑫,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周梅兰,女,汉族,1963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文、田茂鑫诉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高明文、田茂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币622万元为限通过网络查控方式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明文、田茂鑫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币622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期限届满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思贤
书记员  范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