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高明文、周梅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104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高明文,男,仡佬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周梅兰,女,汉族,1963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文诉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明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币1336354元为限通过网络查控方式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由原告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黔0304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币1336354元为限予以冻结。现本案已通过原告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梅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贤
书记员  范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