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852号
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棠香北街5号附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
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消防分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路交通稽征处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谯先波。
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消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