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1229号
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因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娅菊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