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3278号
申请人:宋信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龙洞一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恒,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98504600。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
被申请人:周萍,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9号13幢2单元12-2。身份证号码:5102131968********。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信江诉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宋信江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萍名下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433136.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12104163901649124872,保险金额为433136.00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萍名下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433136.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小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