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9621号
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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