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9621号 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门窗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