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156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诉讼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G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047794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编号:1065719192020000429),担保金额21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安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