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1民初931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盖州市。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彬,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2023年4月19日**因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彬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