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1民初931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盖州市。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彬,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2023年4月19日**因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彬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