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561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1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第三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