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恢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