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5栋1**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36020K。
法定代表人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孵化园七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7421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G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国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