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初59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商丘市睢阳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与清德路交叉口向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3418445656C。
法定代表人:周经相,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130323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G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睢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南段西侧966号东方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4KLAU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燚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