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302号
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兴街3号4幢1层新附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